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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設置辦法

 

88 03 17 87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 10 31 101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1168110年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倡藝文風氣,連結校內外資源培養校園及社區當

        代人文藝術視野,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設下列三組,職掌如下:

一、研究策劃組:引介當代藝術,整合本校特色與藝術資產,進行研究、策劃及審

                議美學素養教育。

二、展演藝術組:結合美學素養教育,規劃與推動當代展覽及表演藝術等活動。

三、教育發展組:連結當代美學思潮,推動美學素養教育。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或專業

        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掌理中心事務,任期四年,得續聘一次。

第四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督導各組業務之執行,由中心主任報請校長聘請助理教授

        以上教學人員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

        依需要置行政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五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諮議中心各項事務。諮詢委員會由本校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並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十至十二人為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並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心主任兼任。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與交通費。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