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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演藝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演藝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中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中心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中心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一、宗旨:
藝術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為提倡藝文風氣,培養校園及社區人文藝術視野,持續為校園藝術文化環境之發展注入活水,致力於美學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辦法。
二、資格:
(一)申請本校場地舉辦演藝活動,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政府登記立案或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節目代理經紀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者(申請在台工作證之行政手續需由申請之個人或團體自行辦理)。
1、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檢附身分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2、非具中華民國國籍,應檢附外交部核可之「外籍人士來台表演申請停留簽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者(申請在台工作證之行政手續需由申請之 個人或團體自行辦理)
3、各級學校藝文團體及政府登記立案之文化機構。
(二)各類比賽、具宗教儀式或宣導、畢業典禮、成果發表等針對特定對象者不予受理審查。
三、類別:音樂、舞蹈、戲劇、表演藝術活動。
四、申請時間:
(一)本中心得視當年度主題及節目安排需求邀請表演團隊,保有例行徵件或補充徵件開放與否之彈性。
(二)例行徵件:
1、每年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開放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於隔年1月至12月演出。
2、每年3月15日起至4月15日止開放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於當年9月至12月演出。
(三)補充徵件:本中心得視需要,不定期進行補充徵件,並另行公告相關時程。
五、例行徵件申請辦法及送審資料:
(一)採網路申請,請於申請期間至本中心演藝活動申請網頁。(http://digitalarchives.artcenter.ncku.edu.tw/performanceart/index.html)進行單位註冊並完成計畫申請程序。(路徑:成大藝術中心/申請業務/表演藝術活動申請)。
(二)申請人送審資料如下:
1、演藝活動場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2、演出企劃書一式五份。
3、影音資料(數位檔案格式:攝影以PSD、TIFF、JPG等格式,解析度300dpi以上,紀錄片、數位多媒體以MP4或標準DVD格式等皆可,長度不限,請儲存於光碟(CD或DVD,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類別及作品名稱)。
4、登記立案證書影本或個人身分證及相關證明影本一份。
六、審查
(一)初審—相關企劃書及申請表書面或電子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複審)
1、2年內在本校演出而有績效不彰或其他原因及違反本中心規定者。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3、同一演出團體若有不同演出計畫者,以1年2場次為上限。
(二)複審:
1、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並依審查結果核定是否通過及補助額度。
2、審查會議由藝術中心五至九位審查委員組成。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召集人,展演組組長為當然副召集人。
3、審查委員將視當年度主題,並依專業考量,就其演出內容及特色、社教功能及經費等項目,作實質審核,並視實際需求建議演出場地。
七、評審重點:
符合本中心當年度之主題及未來規劃,講座、工作坊之相關教育推廣配合度、執行績效良好、計畫內容完整具可行性、計畫內容具藝術優越性、團隊具專業性和執行能力、經費編列具合理性等。
八、審查結果及補助項目:
(一)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公告於藝術中心官網,並通知審核通過者。
(二)補助項目詳見表1。
九、權利與義務:
(一)演出內容,應確實依法取得演出使用權,並同意授權本中心因存檔或成果專刊印刷品必要之複製或重置權利,若有著作權糾紛,由演出團隊或個人負責。
(二)獲審查通過者,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傳印刷品刊印「成大藝術中心主辦、共同主辦或協辦」等字樣,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將含演出活動記錄等相關資料及領據函送本中心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款。
(三)通過本中心審核之案件,應於接獲審查結果通知起30日(工作天)內與本中心簽定合作契約書;如補助金額超過新台幣15萬元,則需配合學校時程辦理招標手續,完成議約。演出個人或團體需依照簽訂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備,本中心保有撤銷演出之權利,修正時亦同。
(四)本辦法之補助得依本中心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活動攝影照片依本中心演藝活動合作契約書辦理。
十、附則:
(一)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與演出單位協商議訂。
(三)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演藝活動補助項目

表 1: 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演藝活動補助標準

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演藝活動補助標準
類別
說明
補助額度
其他協助
主辦
  1. 審核通過。
  2. 本中心給予部分補助。
  3. 由本中心負責校內場地租借。
審核補助之金額,需經由審核委員之評比,並依經費比例分配。
  1. 協助校內、外之活動宣傳及推廣:
  1. 宣傳:提供中心活動文宣設計:
海報1式、票券1式、全校信件宣傳1次、中心月刊宣傳1式、台南藝文月刊1次、藝術中心官方臉書宣傳1-3次、藝術中心官方網站宣傳1次、活動攝影及日後活動照片記錄1式、活動執行現場前台人員協助10-15人、前台票務支援2人。
  1. 推廣:講座1場或工作坊1
  1. 提供表演場地既有之音響設備及器材;如需另外加裝特殊設備,需由表演團體自付。
共同
主辦
  1. 審核通過。
  2. 本中心不補助演出經費。
  3. 本中心負責校內場地租借。
由本中心代為支付校內租用場地費用。
*本中心代為接洽場地,但租借費用由演出團體自付。
協助校內、外之活動宣傳及推廣(同主辦)
協辦
  1. 本中心不補助演出經費。
  2. 演出團體場地及器材由演出團體自付
本中心代為接洽場地,但租借費用由演出團體自付。
協助校內、外之活動宣傳。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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