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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使用管理要點

公告:「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使用管理要點」,請查照。

說明:

一、本管理要點係為79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經公告後實施。

二、如須瞭解本管理要點修正後與原提案要點之不同處對照,請見793次主管會報→報告決議案執行及列管情形如附件一(793次主管會報p.4 ~ p.5)→第二項承辦單位執行情形(附表)(793次主管會報p.6 - 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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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使用管理要點

105.01.13791次主管會報通過

105.03.2379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揮成功廳之功能,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依據本校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成功廳之活動分類如下:

(一)一般類活動:指教學、學術類集會及學校舉辦之相關活動。

(二)演藝類活動:指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曲及其他表演藝術等相關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

四、本校成功廳使用原則如下:

(一)以本校重要活動優先使用。

(二)不影響本校正常使用下,得提供校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申請借用。

(三)進行場地設施、設備維修保養期間,不提供申請使用。

(四)出席人數達600人以上,得申請使用。

五、本校成功廳申請借用程序如下:

(一)一般類活動得於預定活動日兩週至三個月內、演藝類活動得於預定活動日六個月前至九個月內,至總務處事務組線上系統提出場地借用申請,並檢附活動企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演藝類活動或未依前款申請時間規定申請之活動,須經本校成功廳演藝活動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借用。

(三)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本校出納組繳交保證金,辦理檔期保留事宜。

(四)申請人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十個工作天繳清場地設備費,未依限繳清,本校得沒入已收之保證金。本校成功廳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六、本校成功廳開放使用時段如下:

(一)上午8時至12時。

(二)下午13時至17時。

(三)晚上18時至22時。

申請人應依申請表所填寫時段使用,若逾時使用管理單位得採取必要措施(如關閉空調及電源等方式),中斷使用,並從保證金扣除超時費。若有不足,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補繳差額。

七、申請案件經許可者,管理單位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始得使用。

保險期間應自場地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恢復原狀時止。

申請人應將第一項保險契約之副本於使用日前提送管理單位備查;未依要求投保者,管理單位得廢止其申請案之許可。
於租借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本校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

八、申請人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維護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場地整潔。

(二)一般類活動僅提供基本燈光、電力、空調及前後臺空間,若須使用額外設備,應於活動兩週前與管理單位人員協調,並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借用。演藝類活動須於活動開始前兩週檢具成功廳器材使用申請文件,未申請者,不得擅自啟用或增加。

(三)申請人使用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應予修復;不能修復或遺失者,申請人應照時價賠償,並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完成。否則本校得自保證金扣抵,若有不足,申請人應補繳差額。

(四)申請人不得擅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原提供使用之座位數。

(五)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且全面禁菸;同時禁止於觀眾席、舞臺、控制室用餐或用飲料、零食,以及吐痰、嚼檳榔或口香糖等可能沾污地面、座椅、地毯之行為。

(六)申請人若因節目效果須使用煙霧者,僅限使用乾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明火或瓦斯進行表演。

(七)申請人置於場地內之服裝、燈光、道具等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本校概不負責。

(八)申請人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於成功廳四周擅設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亦不得於現場販售與表演節目無關之物品。

(九)申請人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舞臺上禁貼電器膠或發亮膠,僅能使用舞臺地膠。

九、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十個工作天內,辦理核退保證金,經管理單位確認設施設備無損壞情形或已回復原狀後,始得退還。

十、錄音、錄影及攝影:

申請人應自行管制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事宜,並不得影響演出活動及觀賞品質。申請人所有之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立即停止使用,已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四)申請人應繳納款項未完全繳清。

(五)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本校認定不宜使用者。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場地收費標準

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場地收費標準

 

綵排裝臺場地費

(一時段4小時)

正式演出場地費

(一時段4小時)

超時費

(1小時,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保證金

校外單位

24,000

40,000

10,000

20,000

校內單位

12,000

20,000

5,000

5,000

本校學生社團及系學會(一般類活動)

6,000

10,000

5,000

5,000

本校學生社團及系學會(演藝類活動)

3,000

5,000

成功廳專業設備費(演藝性活動)

  一時段4小時

備註

專業燈光設備

6,000

專業音響設備

4,000

音響反射板

2,000

專業鋼琴(史坦威D-274)

5,000

調音費另計

  1. 使用不滿一時段者仍依一時段計。

  2. 一般類活動提供基礎燈光、電力及空調。演藝類活動可借用成功廳專業設備,唯需於活動開始前2週提出申請,未完成申請程序者不得使用。

  3. 使用各項器材設施應徵得館方同意並由專業人員操作,使用完畢應負責回復原狀歸還原位。器材設備如有毀損,須照時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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