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使用管理要點
公告:「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使用管理要點」,請查照。
說明:
一、本管理要點係為79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經公告後實施。
二、如須瞭解本管理要點修正後與原提案要點之不同處對照,請見793次主管會報→報告決議案執行及列管情形如附件一(793次主管會報p.4 ~ p.5)→第二項承辦單位執行情形(附表)(793次主管會報p.6 - p.9)。
---------------------------------------------------------------------
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使用管理要點
105.01.13第791次主管會報通過
105.03.23第79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揮成功廳之功能,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依據本校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成功廳之活動分類如下:
(一)一般類活動:指教學、學術類集會及學校舉辦之相關活動。
(二)演藝類活動:指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曲及其他表演藝術等相關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
四、本校成功廳使用原則如下:
(一)以本校重要活動優先使用。
(二)不影響本校正常使用下,得提供校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申請借用。
(三)進行場地設施、設備維修保養期間,不提供申請使用。
(四)出席人數達600人以上,得申請使用。
五、本校成功廳申請借用程序如下:
(一)一般類活動得於預定活動日兩週至三個月內、演藝類活動得於預定活動日六個月前至九個月內,至總務處事務組線上系統提出場地借用申請,並檢附活動企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演藝類活動或未依前款申請時間規定申請之活動,須經本校成功廳演藝活動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借用。
(三)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本校出納組繳交保證金,辦理檔期保留事宜。
(四)申請人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十個工作天繳清場地設備費,未依限繳清,本校得沒入已收之保證金。本校成功廳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六、本校成功廳開放使用時段如下:
(一)上午8時至12時。
(二)下午13時至17時。
(三)晚上18時至22時。
申請人應依申請表所填寫時段使用,若逾時使用,管理單位得採取必要措施(如關閉空調及電源等方式),中斷使用,並從保證金扣除超時費。若有不足,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補繳差額。
七、申請案件經許可者,管理單位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始得使用。
保險期間應自場地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恢復原狀時止。
申請人應將第一項保險契約之副本於使用日前提送管理單位備查;未依要求投保者,管理單位得廢止其申請案之許可。
於租借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本校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
八、申請人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維護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場地整潔。
(二)一般類活動僅提供基本燈光、電力、空調及前後臺空間,若須使用額外設備,應於活動兩週前與管理單位人員協調,並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借用。演藝類活動須於活動開始前兩週檢具成功廳器材使用申請文件,未申請者,不得擅自啟用或增加。
(三)申請人使用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應予修復;不能修復或遺失者,申請人應照時價賠償,並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完成。否則本校得自保證金扣抵,若有不足,申請人應補繳差額。
(四)申請人不得擅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原提供使用之座位數。
(五)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且全面禁菸;同時禁止於觀眾席、舞臺、控制室用餐或用飲料、零食,以及吐痰、嚼檳榔或口香糖等可能沾污地面、座椅、地毯之行為。
(六)申請人若因節目效果須使用煙霧者,僅限使用乾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明火或瓦斯進行表演。
(七)申請人置於場地內之服裝、燈光、道具等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本校概不負責。
(八)申請人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於成功廳四周擅設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亦不得於現場販售與表演節目無關之物品。
(九)申請人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舞臺上禁貼電器膠或發亮膠,僅能使用舞臺地膠。
九、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十個工作天內,辦理核退保證金,經管理單位確認設施設備無損壞情形或已回復原狀後,始得退還。
十、錄音、錄影及攝影:
申請人應自行管制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事宜,並不得影響演出活動及觀賞品質。申請人所有之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立即停止使用,已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四)申請人應繳納款項未完全繳清。
(五)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本校認定不宜使用者。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場地收費標準
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場地收費標準 |
||||
|
綵排裝臺場地費
(一時段4小時) |
正式演出場地費
(一時段4小時) |
超時費
(1小時,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
保證金 |
校外單位 |
24,000 |
40,000 |
10,000 |
20,000 |
校內單位 |
12,000 |
20,000 |
5,000 |
5,000 |
本校學生社團及系學會(一般類活動) |
6,000 |
10,000 |
5,000 |
5,000 |
本校學生社團及系學會(演藝類活動) |
3,000 |
5,000 |
||
成功廳專業設備費(演藝性活動) |
||||
一時段4小時 |
備註 |
|||
專業燈光設備 |
6,000 |
|
||
專業音響設備 |
4,000 |
|
||
音響反射板 |
2,000 |
|
||
專業鋼琴(史坦威D-274) |
5,000 |
調音費另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