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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請直接洽詢各場地管理單位(相關資訊可參考成功大學會議場所租借查詢資料表)
欲申請本校成功廳為活動場地者,請洽「總務處事務組」
※本中心僅受理「表演藝術活動」申請
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使用管理要點
105.01.13 第 791 主管會報通過 105.03.23 第 79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0.04.28 第 827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4.03.26 第 848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發揮成功廳之功能,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依據本校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使用成功廳之活動分類如下:
(一)一般類活動:指教學、學術類集會及學校舉辦之相關活動。
(二)演藝類活動:指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曲及其他表演藝術等相關活動。 三、 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
四、 成功廳使用原則如下:
(一)以本校重要活動優先使用。
(二)不影響本校正常使用下,得提供校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下稱申請人)申請借用。
(三)進行場地設施、設備維修保養期間,不提供申請使用。
(四)出席人數達 600 人以上,得申請使用。 (五)不得從事政治或宗教相關活動。
五、 本校成功廳申請借用程序如下:
(一)一般類活動得於預定活動日兩週前至六個月內、演藝類活動得於預定活動日六個月前至九個月內,至總務處事務組線上系統提出場地借用申請,並檢附活動企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演藝類活動或未依前款申請時間規定申請之活動,須經成功廳演藝活動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借用。
(三)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出納組繳交保證金,辦理檔期保留事宜。
(四)申請人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十個工作天繳清場地設備費,未依限繳清,得沒入已收之保證金。成功廳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六、 本校成功廳開放使用時段如下:
(一) 上午 8 時至 12 時。
(二) 下午 13 時至 17 時。
(三) 晚上 18 時至 22 時。
申請人應依申請表所填寫時段使用,若逾時使用,管理單位得採取必要措施(如關閉空調及電源等方式),中斷使用,並從保證金扣除超時費。若有不足,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補繳差額。
七、 申請案件經許可者,管理單位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始得使用。
保險期間應自場地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恢復原狀時止。
申請人應將第一項保險契約之副本於使用日前提送管理單位備查;未依要求投保者,管理單位得廢止其申請案之許可。於租借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本校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
八、 申請人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維護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場地整潔。
(二)一般類活動僅提供基本燈光、電力、空調及前後臺空間,若須使用額外設備,應於活動兩週前與管理單位人員協調,並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借用。演藝類活動須於活動開始前兩週檢具成功廳器材使用申請文件,未申請者,不得擅自啟用或增加。
(三)申請人使用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應予修復;不能修復或遺失者,申請人應照時價賠償,並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完成。否則本校得自保證金扣抵,若有不足,申請人應補繳差額。
(四)申請人不得擅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原提供使用之座位數。
(五)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且全面禁菸;同時禁止於觀眾席、舞臺、控制室用餐或用飲料、零食,以及吐痰、嚼檳榔或口香糖等可能沾污地面、座椅、地毯之行為。
(六)申請人若因節目效果須使用煙霧者,僅限使用乾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明火或瓦斯進行表演。
(七)申請人置於場地內之服裝、燈光、道具等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本校概不負責。
(八)申請人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於成功廳四周擅設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亦不得於現場販售與表演節目無關之物品。
(九)申請人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舞臺上禁貼電器膠或發亮膠,僅能使用舞臺地膠。
九、 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十個工作天內,辦理核退保證金,經管理單位確認設施設備無損壞情形或已回復原狀後,始得退還。
十、錄音、錄影及攝影:
申請人應自行管制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事宜,並不得影響演出活動及觀賞品質。申請人所有之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十一、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立即停止使用,已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 影響公共安全。
(三) 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四) 申請人應繳納款項未完全繳清。
(五) 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本校認定不宜使用者。
十二、 申請人使用成功廳期間,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中國大陸廠牌之軟、硬體及服務);如有發現設備遭駭入侵,應立即關閉該設備電源並通知管理單位人員。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演藝活動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101.06.28 第 728 主管會報通過 103.03.26 第 762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成功廳之設置功能,以利校內、校外之演藝活動之推動,並提升藝文活動品質,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第八條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演藝活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 本會任務為校內、外之演藝團體申請在成功廳舉辦演藝活動之審查。 三. 申請使用成功廳演藝活動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審查通過: (一)舉辦具專業性之演藝活動, (二)舉辦具公益性質之演藝活動, (三)舉辦國際文化交流之演藝活動, (四)舉辦優質學生社團之演藝活動。 四.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第八條,由藝術中心中心主任簽請校長核聘之。藝術中心中心主任、總務處總務長、學務處學務長以及通識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藝文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 本會由藝術中心中心主任為召集人,召集人因故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當然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六. 本會得視申請案件數量需要,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審查。 七.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須聘任校外委員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演藝活動審查委員會評審要點
103.03.26 第 762 次主管會報通過 105.03.23第79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成功廳演藝活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推動校內外演藝活動之發展,評選優質演藝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演藝活動,係指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曲及其他以表演藝術為主要呈現之活動。 三. 申請本校成功廳舉辦演藝活動,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學術文化社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檢附身分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三) 外籍人士應檢附外交部核可之「外籍人士來台表演申請停留簽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 本校各單位或學生社團。學生社團須經學生事務處初審通過,始得提出申請。 四. 提出申請時間如下: 本委員會一年召開三次審查會為原則,一月(每年十二月底前受理收件)、五月(每年四月底前受理收件)、九月(每年八月底前受理收件)。如遇展演時間緊迫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及時提出申請,得以專案方式經校長核准後辦理。 五. 申請人送審資料如下: (一) 演藝活動場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 演出企畫書一式五份。 (三) 影音資料(CD、DVD 或 YouTube 連結)。 (四) 登記立案證書影本或個人身分證及相關證明影本一份。 前項送審資料應燒錄成光碟一份,供本校備存,送審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送審資料不論審核通過與否,概不退件。 六. 送件方式: 以掛號郵寄(信封註明成功廳演藝活動申請),或親送總務處事務組。 七. 審核原則: 具專業性、公益性、國際文化交流及優質學生社團之演藝活動,遵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中立原則等相關法令規定,且不得有損害場地或設施設備之虞。 八. 審核結果: 審核通過者,提案之節目允許於成功廳演出,惟演出時間需視成功廳檔期狀況安排而定,並依本校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辦理借用。 九.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